前 言
本标准以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为基础,参照美国等国际上实行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有关条款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CP Rev.2-1985《食品卫生基本原则》,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订。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宣以巍、童军锋、章谷成。
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企业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方面的良好作业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并可作为食品各行业良好作业规范的制订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91-1994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GB/T 18204.1-2000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91-199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原材料
指原料、配料和包装材料。
3.2
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的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3.3
外包装材料
指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捆包材料等。
3.4
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4.1
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的产品,经后续的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
3.4.2
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的产品。
3.4.3
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的待销售产品。
3.4.4
易腐败即食食品
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质期短,不需再经任何方式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的成品,如快餐食品、液态乳、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5
厂房
指用于食品加工、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建筑及设施。
3.5.1
生产作业场所(车间)
指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包括原材料预处理、加工制造、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等场所。
3.5.1.1
原材料处理场所(车间)
指进行原材料的整理、准备、解冻、选别、清洗、修整、分切、剥皮、去壳、去内脏、撒盐等处理过程的场所。
3.5.1.2
加工制造场所(车间)
指进行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成型、烹调及成分萃取、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离、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发酵、杀菌、冷冻或干燥等)等加工过程的场所。
3.5.1.3
包装场所(车间)
指成品包装的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和外包装室。
3.5.1.3.1
内包装室
指进行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内包装作业场所。
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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